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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例.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0047 上传时间:2022-02-1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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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案例2015 年 4 月 9 日 9 时 40 分左右,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香荃化工公司)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330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3 月 26 日开始好氧池排水不达标,且从 4 月 2 日至 4 月 8 日起好氧生化处理大幅下降, 表明好氧生化系统出现故障, 企业于 4 月 8 日停产。4 月 9 日 8:00 上班后,各车间按惯例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分管安全环保的副经理赵美林和环保运行组组长杨红进入好氧池检查空气管道和喷头故障时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晕

2、迷。9:40 左右,副经理曾建国路经好氧池东侧时,发现杨红在 4 号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将其拖到池边,施救过程中感觉自己呼吸困难,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鲜空气并大声呼救。紧接着公司职工王小忠、王昌洪、张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后赶到施救。施救过程中,王昌洪、张永成因中毒先后倒入 4 号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适立即退出,在采取破坏塑料布通风、送氧气等措施之后,王小忠等人再次进入好氧池棚内把张永成、王昌洪、杨红、赵美林救出。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至滨海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赵美林、杨红、张永成 3 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王昌洪、袁金文 2 人轻伤。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间,废水在生

3、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并集聚;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导致死亡;施救人员也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进入好氧池大棚内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扩大。(二)间接原因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1.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企业在好氧池上部加盖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间,未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未及时更新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只是在责任制绩效考核细则中规定了进入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厌氧池的审批、安全防护等程序和要求。2.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

4、落实。未对作业的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未采取通风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差, 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 对相关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足,违章作业;应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紧急情况,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好氧池内改造后形成受限空间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不重视,没有识别因设施改造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未对好氧池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过检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

5、、不彻底。(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 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处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赵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落实,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进入好氧池大棚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二)杨红,香荃化工公司环保运行组组长,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晕倒跌落至好

6、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三)曾建国,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设备、维修等工作,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不当,对事故的扩大负有主要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其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四)熊运虎,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潍坊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 40% 共 3.2 万元的罚款。(五)香荃化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安监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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