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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萍乡炼钢厂“5.3”煤气中毒事故处理通报.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0444 上传时间:2022-02-1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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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萍乡炼钢厂“5.3”煤气中毒事故处理通报2014 年 5 月 3 日,萍乡炼钢厂发生一起天车工煤气中毒事故。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公司安全管理部于 5 月 3 日 14 时,召集生产部、动力厂、维修厂、炼钢厂相关人员在炼钢厂调度会议室召开了事故分析会,现将事故处理通报如下:一、事故经过:5 月 3 日 3 时 30 分左右,炼钢厂 3#天车操作工刘淼在钩铁包口操作龙门钩摆动时,将一根 100mm 煤气管道撞坏,出现煤气泄漏,便通知炼钢厂调度室。当班调度员通知动力厂煤气防护站、维修工、炼钢厂设备、生产、安全科长等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现场检测合金烘烤炉上方作业平台煤气浓度为 180ppm,煤防员

2、提出禁止人员进入平台的要求。炼钢厂现场相关人员由于混铁炉在 8 时左右将停止烘烤,并未作出立即进行检修的决定,计划混铁炉停止烘烤时再进行修复。在 4 时 32 分左右,撞坏的煤气管道被4#天车再次碰撞,造成煤气管道脱落。至 5 时 47 分左右,4#天车工陈源萍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于未及时切断煤气,造成多名抢救人员轻微煤气中毒。二、事故原因:1、煤气管道被撞坏后,炼钢厂设备、生产、安全等相关人员到场后未意识到开裂部位会加剧等异常情况,当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未将安全放在首位,未及时安排进行修复处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煤气管道被撞坏后现场防范措施不到位,人员中毒后未

3、及时切断煤气,采取的救护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3、炼钢厂设备、生产、安全与动力厂煤防员等相关人员针对煤气管道被撞坏采取“监护使用的措施”后,未履行好对应的监护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三、防范措施:1、炼钢厂对区域的煤气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增加相应的防碰撞及泄漏监控设施,针对废弃的管网予以拆除。2、炼钢厂对煤气作业区域点进行排查,增加相应的煤气防护器材或报警装置。3、炼钢厂对煤气区域作业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培训,同时告知员工作业区域误操作易造成的危险性,提高员工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能力。4、炼钢厂对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必须

4、将安全摆在首位。四、责任划分与处理意见:1、4#天车工陈源萍撞断煤气管道后未立即上报处理,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考核 1000 元;2、当班值班主任汤善忠、设备科长向玉峰、安全科长吴义林、生产科长陈少清在煤气管道在被撞坏后未及时安排处理,现场采取防范措施及监控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管理责任,各考核 1000 元;3、动力厂煤防员林良泉、邓向红对现场措施及安全监护不到位,各考核200 元,考核热电车间主彭凌 500 元;4、炼钢厂厂长、副厂长、转炉车间主任在此次事故中负连带管理责任,考核厂长程亦 3000 元、副厂曾茂发 2400 元、副厂长李斌 2400 元、转炉车间主任汪义宇 500 元;5、炼钢厂其他相关人员由炼钢厂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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