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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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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蛟河市丰兴煤矿“4.6”重大透水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 年 4 月 6 日 11 时 10 分,吉林省蛟河市丰兴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当班下井 70 人作业,其中 58 人安全升井,造成 12 人死亡。二、原因分析:一是该矿明知存在老空积水,没有采取措施治理,急于组织生产,重生产、轻安全。二是该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没有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规定。三是该矿缺少安全防范意识,安排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致使发生透水事故后,人员无法撤离。四是该矿没有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8 号)的要求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展水害预

2、测预报工作。五是当地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三、防范措施:1.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杜绝重生产、轻安全,急于组织生产的,不顾安全的思想存在。2.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周边采空区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一律不准生产作业。切实落实煤矿探放水各项措施。3.严格按规定按规定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规定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4.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探放老空水的最小水平距不得小于 30 米。探放水工必须持证上岗,不得用煤电钻、掘进放炮代替探放水,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报告并组织撤人。5.认真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企业要停产撤人,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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