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12 月 16 日 23 时 10 分, 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戈塘镇广隆煤矿 (以下简称广隆煤矿)21202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16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2311 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分别作出批示。应急部党组书记黄明,应急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谌贻琴、常务副省长李再勇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了指示和要求;省长谌贻琴、副省长陶长海、郭瑞民率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应急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
2、志、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率员赶赴现场指导抢险和事故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 年12 月 18 日,贵州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并聘请有关专家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分析鉴定。事故调查组邀请了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参与事故调查。省纪委省监委成立了责任追究
3、组,依规依纪依法独立对事故进行了追责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结合责任追究组移送的责任追究调查意见,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公司)概况。2013 年 4 月 3 日,同煤公司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由安龙县万隆矿业(广隆煤矿原上级公司)和颜克忠,辛玉平,杨秀龙,郑建卫,辛铧,黄洪林等 6 人组成。
4、同煤公司为贵州省批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证照齐全有效,所属安龙县广隆煤矿等 10 处煤矿采矿权人均已变更为同煤公司。2013 年 3 月 20 日, 同煤公司作为甲方、 公司所属煤矿作为乙方签订的 兼并重组内部协议书中明确,甲乙双方之前为满足集团化要求成立同煤公司签订的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合伙合同书 贵州省安龙县同煤有限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对乙方没有约束力,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煤矿拥有自主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煤矿转让权;甲方有监督乙方合法经营的权力和义务,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煤矿能正常生产。公司
5、每半年向所属煤矿收取一次管理费。同煤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许万平,负责公司全面生产和管理工作;总工程师陈开典,负责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付金龙,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部长陈学贵,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所属煤矿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工作;机电部长赵福平,负责公司所属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以上人员均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公司的内设管理机构中,除安全部和机电部各配有 1 名部长、调度监控室配有 2 名监控员外,其余机构中均未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二)广隆煤矿概况。广隆煤矿位于安龙县普坪镇科发村,为 15 万吨/年生产
6、矿井,证照齐全,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证照均在有效期间内。广隆煤矿由原安龙县戈塘镇青杠林煤矿、 三岔河煤矿、 西南煤矿整合而成,规模为 15 万吨/年,2012 年 7 月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黔煤兼并重组办201813 号文批复意见,同煤公司保留广隆煤矿,配对关闭纳雍县焦硐煤矿,兼并组后拟建规模为 45 万吨/年,事故发生时拟建项目开采方案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还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同意。2018 年 6 月 28 日,甲方广隆煤矿实际投资人张杰正和法定代表人许万平与乙方提启夫签订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广隆煤矿的资金投入及日常生产、安全、经营等管理,甲方按照吨煤提取管理费并监督乙方安全生产工作,协议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2021 年 6 月 30 日。随后,提启夫将广隆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转包给陆传兵,同年 9 月 12 日提启夫与陆传兵签订了掘进工作面施工管理协议 ,协议约定陆传兵负责组织广隆煤矿掘进工作面的施工人员,广隆煤矿按照掘进进尺与陆传兵结算相关工程款。1.广隆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广隆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