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范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315 条)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并配备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报警矿灯。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 “三人联锁放炮制” 。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 2 年以上掘进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有关部门发放的爆破合格证。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315 条修改)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掘进
2、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317 条)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煤矿安全规程 318 条)5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煤矿安全规程 319 条)6井下爆破作业,除立井冻结段外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
3、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320 条修改)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 2 种不同品种的炸药;)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
4、过 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7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321 条)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322 条)9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 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3
5、23 条)10在过油气层或有油气突出的矿井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应根据井内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是否允许进行爆破作业,并编制措施由施工项目部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用不足 1m 深的炮眼爆破;) 炮眼深度为 11.5m 时, 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眼深度的 1/2; 炮眼深度超过 1.5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眼深度的 1/3,且不得小于 0.75m;)装药和起爆前,应测定工作面 20m 范围内的瓦斯和油气浓度;)清除工作面 20m 范围以内的油污,覆盖砂子,并喷一层泡沫式隔绝层。11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眼禁止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待消
6、去油滴后可以装药爆破。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 324 条)1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煤矿安全规程 325 条)1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326 条)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包(卷)中心扎一个电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电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