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通则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 JT617-2004 的规定。2、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3、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a) 禁止随身携带火种;b)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c) 严禁吸烟;d) 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3、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 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 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 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5、 运输过程中, 应每隔 2 h 检查一次。 若发现货损 (如丢失、 泄漏等) ,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6、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 4 h 应休息 20min 以上;24 h 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h。7、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8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9、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