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葫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电动葫芦起重机操作、维护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旨在保证电动葫芦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及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电动葫芦起重机的运行、维护作业。编制依据 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2.2 TSG Q5001-2009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2.3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2.4 其他和电动葫芦起重机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葫芦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设备参数电动葫芦起重机:设备型号:DC-PR016-3200工作级别:A4 额定其中重量:3.2t 起升高度:5m 起升
2、速度:4/1m/min运行速度: 14m/min 设计温度: 100主要受压元件: Q235-B 基本要求 3.2.1操作人员 3.2.1.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核,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3.2.1.2 操作人员必须了电动葫芦的结构性能、基本参数,熟悉安全操作规程;3.2.1.3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操作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相关规定;3.2.2 新装或检修后的检查 3.2.2.1新安装或经拆检后的电动葫芦,首先应进行空车试运转数次。
3、但在未安装完毕前,切忌通电试转;3.2.2.2 使用前用 500V 兆欧表检查电机和控制箱的绝缘电阻,在常温下冷态电阻应大于 5M,方可使用;3.2.2.3 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以额定负荷的 125%,起升离地面约 100 毫米,10 分钟的静负荷试验,并检查是否正常;3.2.2.4 按要求做动符合试验:动负荷试验是以额定负荷重量作反复升降与左右移动试验,试验后检查其机械传动部分,电器部分和连接部分是否正常可靠;3.2.3 使用前检查 3.2.3.1 电葫芦在使用前必须检查钢丝绳、导绳装置、吊钩、控制按钮、开关、制动器、限位器、减速器等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3.2.3.2 使用前若发现钢丝绳出现弯
4、曲、变形、腐蚀;钢丝绳断裂程度超过规定要求、磨损量大等异常情况时,严禁操作;3.2.3.3 使用前应检查所有润滑部分是否加足涧滑油脂;3.2.3.4 检查电器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3.2.3.5 每次吊重物时,在吊离地面 10cm应停车检查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工作;3.2.3.6 要确认所要吊起货物的重量,禁止超负荷使用;电动葫芦运行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 3.3.1起吊物体要捆扎牢固,并在重心;3.3.2 必须将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不允许倾斜起吊及做水平拖拉工具使用,以免损坏导绳装置;3.3.3 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起吊与地面相连的物体;3.3.4 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
5、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冲撞;3.3.5 吊重行走时,重物离地不要太高,严禁重物从人头上越过,工作间隙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3.3.6 电葫芦使用时,起吊物下禁止有人作业,禁止闲人进入吊装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3.3.7 起吊物上禁止乘人,严禁将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3.3.8 起吊物体、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不能起吊;3.3.9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3.10 工作中不准让电动葫芦控制电源线受力;3.3.11 起重中,严禁钢绳绞在一起,当钢绳绞在一起时,禁止强行起吊;3.3.12 不允许将负荷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止机件发生永久变形及其他事故;3.
6、3.13 限位器是防止吊钩上升或下降超过极限位置而设置的安全装置,不能当行程开关使用;3.3.14 严禁过度点动操作,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按钮;3.3.15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3.3.16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3.3.17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3.3.18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3.3.19 重物下降过程,如发现制动器严重损坏、发生自溜、刹不住,可迅速按“上升”按钮,使重物上升少许,再按“下降”按钮不松开,使重物徐徐降至地面,再检查葫芦;3.3.20 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3.3.21 电动葫芦使用完毕后,应停到指定地点,吊钩升至距地面 2 米以上的位置,把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电源;电动葫芦起重机的维护保养为确保电动葫芦处于安全状态,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及检验工作。供应商的要求 4.1.1 安装、维修公司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维修安装改选许可证 ;4.1.2 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有起重机械作业之机械安装维修特种作业许可证;4.1.3 安装、维修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