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炮处理规定盲炮处理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一条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第二条 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第三条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第四条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第五条 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第六条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七条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第一条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第二条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 10 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第三条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