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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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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6824 上传时间:2022-03-0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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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一、总则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衡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 200 元。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不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 20-100 元。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 20 元人次处罚。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 50 元,罚责任者 100 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

2、罚款 50 元次,迟到罚款 20 元次。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 1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 100 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 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 50 元。8、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 50 元。9、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 元.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3、)。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酒后上岗者。 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 100-200 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并罚款 1000-5000 元。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 20 元人、次。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

4、给予 100-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 100-1000 元。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 100-1000 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二、掘进施工、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 200-500 元。、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

5、罚款 100-500 元。、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 200-1000 元,罚负责人 50 元、技术员 30 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 50 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 20 元。并停止作业。、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 50 元,工人每人罚款 20 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 50 元、生产矿长 30 元。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 30 元m 罚款,每根锚杆罚款 20 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 20 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

6、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 500 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 50 元。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 30 元次,罚负责人 50 元天,直至停止使用。(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 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 30 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 50 元天。(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 100 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 150元。(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次。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 200 元。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 50 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 30 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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