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盲巷管理和巷道启封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m)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超过 24 小时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三)临时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和排除瓦斯工作。(四)长期不用的巷道,停风后必须砌永久性密闭墙,在密闭前必须断开轨道、风水管、电缆;瓦斯检查工应定期在墙外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五)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封闭。(六)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实行编号管理。密闭内外要定期抽取气样和检查瓦斯,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 5m,能进行有效的扩散通风,进入栅栏检查前,要测量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要求方能进入。(七)盲巷内如果有涌水,砌密闭墙时,应根据水量设置流水口并设反水池,保证不漏风。(八)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启封后必须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要求排放瓦斯,并制定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和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