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内部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以下简称“分局(站)”)对内设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改进
2、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纠正、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做到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第五条省局及分局(站)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省局及分局(站)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未设立分局(站)的省局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兼)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省局应加强对所属分局(站)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分局(站)应当配备不少于 2 名专(兼)职执
3、法监督工作人员。第六条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 2 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工作经历。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监察执法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二)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三)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及执法行为合法性情况,是否存在越权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等情况。(四)监察执法人员持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执法情况。(五)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性以及证据采集充分、合法性等情况。(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情况,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4、等情况。(七)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的准确性、规范性,执法案卷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八)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落实情况。(九)行政复议办理情况,是否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等情况。(十)对申诉人、举报人依法保护等情况。(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情况。第八条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5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由省局或分局(站)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完善评查制度,注
5、重评查实效,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评比活动,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下次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确保执法文书科学、严谨、合法、有效。(三)行政执法评议制度。省局和分局(站)应当结合驻地煤矿实际,根据执法计划、现场检查与处理、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复议、诉讼结果等,定期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内设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评议结果应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范围。(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10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规定报上
6、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五)监察执法工作机制。省局和分局(站)应当依据监察执法相关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执法工作环节和流程,并组织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第九条执法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互检、组织评议、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抽查或组织各省局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交叉检查;(二)省局应当每年对所属分局(站)至少开展 1 次执法监督检查和 1 次行政执法评议,对内设执法部门至少开展 1 次行政执法评议。第十条执法监督部门(或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开展 1 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执法监督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第十二条省局应当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1 次本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第十三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