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讲解了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办法指出煤矿企业需按规定组织实施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及时选送相关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特别强调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或上岗。井下作业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职业健康伤害预防、紧急情况应对等多方面的培训,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批及监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2、局承担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推荐教材和制发证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颁发相关资格证书部门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如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等,并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对于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明确规定了最低培训学时和实习时间,以保障其安全作业能力。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它不仅针对大型煤矿企业,也涵盖了中小煤矿企业,旨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煤矿安全培训中的职责,强化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从煤矿矿长到普通井下作业人员都能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此办法为煤矿行业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安全培训框架,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提供了指导,明确了其在培训过程中的义务和要求,促进了煤矿安全培训市场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