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学习制度煤矿安全学习制度一、 矿长、安全矿长、技术员负责对本矿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三个月一次的安全技术和法律法规学习,且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5 天。二、 矿长或本矿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认真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三、 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本矿相关人员对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和下达的有关文件进行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四、 每期的安全学习结束后都必须进行一次考试,凡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其本职工作。五、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