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矿井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一、安全检查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责任心强,政策性强,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2、安全检查员要有 5 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经身体条件检查,确认能坚持经常下井工作。4、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上一级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二、安全检查员必须定期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者调离本工种。三、安全检查员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即“三大规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独立对井下任何一个工作地点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员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持证上
2、岗。四、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检查员职责,行使安全检查员权利,主要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各施工队的工程质量。五、安全检查员必须每班对所管辖区域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巡回检查记录,巡回检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六、对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三违”现象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七、矿井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安全调度室等有关科室和矿井领导,正确报告灾情和现场救援条件,并积极指挥抢救工作,对在事故抢救中不积极、不主动者立即调离本工种,并严厉处罚。八、煤矿各级领导拒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指挥,冒险生产或因工
3、作打击报复,安全检查员有权越级上报。九、按时上下班,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将本班次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必须交接清楚,交接不清不得离开工作地点。十、安通科对安全检查员违犯管理者处罚如下:1、安全检查员培训期间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 10 元。2、安全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又不积极采取措施,发现一次罚款 10 元;对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又不及时汇报,立即调离本工种,本月只发生活费 300 元,酿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开除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3、安全检查实行施工区域负责人签字制度,施工区域负责人不给安全检查员签字,安全检查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矿安全调
4、度室;发现安全检查员代签字或他人代签字者,罚签字者 10 元。4、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发现一次,罚交、接班安全检查员各 10 元;正点后 30 分钟不能到达交接班地点交接班,罚接班安全检查员 10 元;接班安全检查员还没有到交接班地点,交班安全检查员离开交接班地点,罚交班安全检查员 10 元。5、发现安全检查员巡回检查记录填写不清或不能说明实质问题者,一次罚款 20 元。6、安全检查员漏检一次处罚款 20 元,空班一次调离本工种,本月只发生活费 300 元,因空班漏检酿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开除处分,以至追究其刑事责任。7、凡本月受罚金额累计达到 200 元以上者,必须停班学习 310 天,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