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放炮一般规定井下放炮一般规定井下放炮必须由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放炮说明书。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130 毫秒。毫秒。放炮作业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都必须在严格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制度,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
2、戒。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造成事故的罚款 1000 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雷管或不同品种的炸药,否则罚放炮员10 元/眼。井下爆破都应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
3、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炸药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放炮器放在炸药箱内。炸药雷管乱扔乱放的罚放炮员每卷炸药 5 元,每发雷管 10 元。炸药箱存放位置不合理罚放炮员 20 元;在炸药箱内放置其它物品的罚放炮员 50 元。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放炮,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否则罚放炮员 1000 元,当班班长罚款500 元,不得用雷管脚线做为放炮母线放炮,否则罚放炮员 50 元。2、装配引药装配引药应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
4、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引药以当班当地需要量为限。不按规定装配引药的罚放炮员 50 元,引药质量不合格的罚放炮员 5 元每发。3、装药装药工作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否则罚放炮员 10 元每眼。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放炮员 50 元。炮眼封泥应用座底泥和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5、封泥不合格的罚放炮员 5 元每眼。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带班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严禁装药,否则,罚放炮员 100 元: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 20 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或支架有损坏、顶板不安全;装药地点 20 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炮眼变形,有异状,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有冒顶、透水、瓦斯异常等预兆。4、联线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放炮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否则罚放炮员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