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井下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设计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风,老塘风等,通风系统要安全可靠。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扇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完成全部回撤工作后在 45天内,由通风科进行永久密闭,凡因故不能按时永久封闭的采空区,要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措施,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作业。凡影响通风系统的工作,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等业务科室审查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通风巷道要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 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扇每月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每三年由机电科组织一次性能测试,主扇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 15%。矿井反风设施由通风科组织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凡涉及到通风方面的工程设计必须优先安排通风工程,充分考虑到通风系统和瓦斯防治,并经通风科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