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
2、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 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