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1、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1)井下爆破,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2)火工品的运输、储藏和保管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95 条至 314 条之有关规定。(3) 特殊情况和特殊地点的爆破,要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要派安监人员负责监护。(4)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用、退”签字制度,完善雷管、炸药丢失制度及有关火工品管理的其它制度,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力度。2、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保证措施:(1)火工品领导小组要把火工品管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
2、强管理。(2)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对接触火工品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职工澡堂、宿舍进行清查,防止火工品流失。(3)火工品管理和井下爆破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接触火工品人员的教育;安监部门把火工品和放炮管理做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具体抓好爆破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把违章放炮当作严重“三违”进行处理。3、强制执行措施:(1)井下放炮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 315 条至 346 条之有关规定。(2)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38 条执行,高瓦斯地区应执行放炮停电制度。(3)放炮时的躲炮距离、站岗警戒、炮土炮泥的使用、装药量等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4、井下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安全技术培训内容(1)放炮员、及其他接触火工品人员,每年接受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不少于两次。(2)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制教育,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关井下爆破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放炮事故案例等,以提高火工品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