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1、井下使用火电焊只准在进风岩石巷道中,回风岩巷原则不准烧焊。严禁在煤巷、有瓦斯岩巷、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峒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使用火电焊。2、井口房、皮带走廊(距井口 30m 以内)、地面距井口门 10m 范围内实施火电焊、井下升火灌勾头均按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3、井下使用火、电焊必须有安全措施。不准一个措施长期使用,更不准一个措施多地点使用。4、火电焊地点必须有井(区)以上干部现场指挥、专职瓦检员检查有害气体情况。5、烧焊地点必须有水管,并有足够长水绳,烧焊前后必须对烧焊地点洒水,并备有足够灭火砂和灭火器。6、烧焊地点与易燃物之间用不燃材料隔开,烧焊地点下方有接火星设施。7、烧焊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准超过 0.5%,烧焊作业地点附近 20m 范围内无瓦斯积存时方准作业。8、烧焊完工后彻底熄灭所有火源,对烧焊物体降温,并在现场观察 1小时以上,确认无残留火源后方准离开。9、烧焊作业前、完工后必须向井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