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爆破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规定;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爆破器材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使用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第 2 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第 3 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第 4 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2、,炸药由爆破工亲自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破器材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衣袋内。爆破器材领到后,要及时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第 5 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爆破器材。第 6 条 爆破器材运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第 7 条 爆破材料箱应放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放在挂有电缆的另一侧。第 8 条 装药、封泥、爆破母线敷设、联线、爆破警戒、爆破、处理拒爆操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 9
3、 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后,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爆破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第 10 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第 11 条 爆破结束后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第 12 条 按时参加矿及工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第 13 条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第 14 条 岩石巷道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周边眼眼痕率不得低于
4、 60%。第 15 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和避灾撤离路线。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6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爆破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二) 无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三) 隐瞒事故真相的;(四)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五) 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六)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七) 耙装、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八)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深度不够,放糊炮、残炮;(九)炸药箱、雷
5、管盒不上锁,乱扔乱放,火药不退库的;(十)干打眼,装药不使用水炮泥;(十一)发现瞎炮、残炮,放炮员不处理又不现场交接班的;(十二)不坚持“三保险”制度的;(十三)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装药不撤人的。第 17 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巷道周边眼眼痕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对其罚款 100 元/次第 18 条 发现异常未立即检查处理的,对其罚款 100 元/次,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9 条 不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问题未当班处理,私自留给下一班并隐瞒问题,造成后果的对其罚款 50200 元/次。第 20 条 不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私藏爆破器材,给予 1001000 元罚款/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