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是掘进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配合队长组织本区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第 3 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第 4 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 5 条 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及
2、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队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第 6 条 监督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 7 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第 8 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第 9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0 条 组织开展好本区队的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工作,定期举办岗位描述比武。并在施工现场中不定期进行抽查。第 11 条 定期召开“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的精神要求。第 12 条 抓好支委会的政治学习,按时召开党员支部
3、大会。加强班子成员团结,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管理水平,开创本单位的管理特色。第 13 条 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每周至少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发挥党员在现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教导全体职工,抓好十二种安全文明行为养成的形成,及时了解职工的家庭状况及思想波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第 14 条 以身作则,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积极为队长排忧解难。协助队长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动把区队工作的难点,作为支部工作的重点,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第 15 条 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第 16 条
4、上对队长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对安全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督指令的。第 18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
5、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9 条 掘进区队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 20 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队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第 21 条 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掘进区队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第 24 条 在掘进区队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 25 条 未能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的安全教育学习,掘进区队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