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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7980 上传时间:2022-03-07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6.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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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 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以及矿长助理。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 7 次

2、,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 500 元。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 100 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 50 元。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 500 元。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

3、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 500 元?000 元的罚款。七、用增加福利待遇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实。入井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适当提高轮流入井带班矿级领导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动制度的落实。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未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该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 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九、矿委会根据矿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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