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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8270 上传时间:2022-03-0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1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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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区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区值班人员应是监区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对当日全区安全生产指挥协调。监区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掌握现场情况。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第 4 条当现场出现重大隐患时,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同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第 5 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严防事故的扩大。第 6 条

2、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禁脱岗,做好值班记录。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7 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8 条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9 条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要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指导现场人员消除隐患或将人员撤离危险地点的,未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1 条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未立即向矿井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未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3、第 12 条未认真执行值班制度的,监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监区值班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4 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监区值班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5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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