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监狱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一、岗位责任一、岗位责任第 1 条 负责罪犯监管及教育改造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第 2 条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 3 条开展技术教育和各种文体活动,将安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努力提高罪犯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第 4 条 加强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保证狱内监管、生产现场改造秩序稳定,为矿井安全生
2、产提供保障。第 5 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与处理。第 6 条 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第 7 条 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狠反“三违”,对严重“三违”人员采用集训等措施,从严惩罚。第 8 条 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三)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管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第 12 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重要责任。第 13 条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4 条 未安排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未落实生产现场监管措施,造成现场脱管失控,出现事故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