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区(科)长、班组长责任追究制度井区(科)长、班组长责任追究制度各井区(科室)、班组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令、规定。2、无安全规程措施或重大险情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3、现场无跟班干部。4、盲目安排职工突击加班;5、不按期组织安全活动,抵制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而造成事故的。6、不深入现场,完不成“入井抓三违”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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