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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8776 上传时间:2022-03-07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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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 100 元。(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 100 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 1000 元,扣单位月度考核 10 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三)根据 AQ1029-2007 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 1015 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 50 元。(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 500 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 5 分。(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 1000-2000 元,并扣单位考核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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