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煤矿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工作,认真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第 3 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第 4 条
2、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第 5 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第 6 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第 7 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第 8 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第 9 条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第 10 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 11 条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
3、意识。(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第 13 条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煤矿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第 2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