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上下山提升制度轨道上下山提升制度第 1 条 上下山掘进时,必须完善挡车设施和信号,加强对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坚持使用车尾,闪光红尾灯及语言声光信号,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第 2 条 上山掘进禁止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绞车和扒装机。第 3 条 禁止用空滑头拖拉钢轨或其它物。第 4 条 在提升过程中,提升区段内严禁行人或作业。第 5 条 斜巷提升时严禁爬、蹬、跳。第 6 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第 7 条 提升钢丝绳实行“日检制”并有检查记录。第 8 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不良或装载物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第 9 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车场必须用甩车场。第 10 条 主要轨道质量必须达优良品,其它斜巷轨道质量达合格品,上下山变坡点起坡点处都要使用统一制作的拱弯道、底弯道。第 11 条 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第 12 条 挡车设施齐全完善、灵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