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规定关于对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规定(一)维修工要对各采区变电所的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停、改监控分站的电源,因检修停电时要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不得随意改动被监控设备负荷电缆的用途和改变传感器的安装位置,以免造成信号失真,否则每次罚款 200 元。丢失或损坏一只传感器罚款 1000 元。(二)运转工区对各皮带机头的监控分站和传感器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停监控分站的电源和改变传感器的位置,否则每次罚款 200元。丢失或损坏一只传感器罚款 1000 元。(三)采煤工作面的监控设备自工作面验收日起,由在该工作面施工的单位维护,开停传感器卡在配电点采煤机组的负荷电缆上,不得移动,否则每次罚款 100 元。在挪动配电点时,要及时将电缆收回、盘好,传感器重新安装在新配电点的机组负荷电缆上,不得随意截断传感器电缆,否则每少 1 米罚区队 10 元,罚电工组长 1 元。每丢失或损坏一只传感器罚款 1500 元。另外为保证机组信号的准确,跟班电工每班要对传输电缆和传感器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对区长、书记各罚款 50 元,跟班区长、电工组长各罚款 50 元,跟班电工罚款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