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验收制度防爆电气设备入井验收制度一、所有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新设备和修复的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二、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必须由专人进行,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不能让不合格的设备下井。三、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指新设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设备生产许可证;以及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要求。检查合格后,由检查人签发合格证。然后允许入井使用。专职验收员应将入井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等其它资料交机电科统一管理。四、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电气设备的防爆规定,熟悉防爆设备的技术特征和原理,熟练掌握设备的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五、检查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放行不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六、各使用单位应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不得弄戏作假。更不能将防爆电气设备从别的入口带入井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七、各单位对检查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应交机修厂进行维修,资料不全的应追查资料。失爆的电气设备不得入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