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浸场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堆浸场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加强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l、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2、爆炸物品仓库、储存空应建在远离社会区的独立地段。场库建筑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觐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4、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5、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要建立出入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火具、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7、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8、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9、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