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层自燃相关管理制度讲解了矿井防灭火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该制度明确了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职责,强调制定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重要性,并确保防灭火工程及所需资源被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中。文中指出要建立完善的矿井注浆系统,将注浆量纳入生产作业计划,规定浆液水土比不得超过5/1以保证注浆质量。为防止火区和采空区出现安全隐患,文件要求这些区域必须由专人定期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及发火征兆,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针对回采工作面结束或废弃巷道的情况,需要在20天内清理设备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封闭。每一次火灾事故后,7日内需提交由矿长签发的事故报告书给公司通风处。此外,还应建立详细的自燃事故档案,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以及处理方法等信息。对于火区的启封和注销,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批。防治煤层自燃相关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生产企业及其下属各层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别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以及通风区工作人员,他们需要依据此制度来指导日常的防灭火工作,确保煤矿开采过程中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煤层自燃风险,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持。这一制度同样适用于各级监管部门,在监督煤矿企业执行防灭火工作时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