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煤尘爆炸管理制度防止煤尘爆炸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有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确定其爆炸指数。第二条第二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棚,每周检查 1 次并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第三条第三条 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一)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二)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 50m。(三)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及掘进巷道内,设在距工作面 60200m 范围内。(四)隔爆水棚必须符合隔爆水棚安装实施标准的规定。(五)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 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 200L/m2。 (六)水棚的排间距应为 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于 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 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