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尘测定管理制度粉尘测定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粉尘浓度测定执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规定要求。第二条第二条 矿井均要配置足够数量并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配备 1 人。第三条第三条 煤矿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第四条第四条 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第五条第五条 粉尘测定基本要求(一)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和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各项规定执行。(二)井下所有测尘点半月测尘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呼吸性粉尘
2、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一次。(三)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和主要工序的分散度按规定采集试样,进行分析化验。(四)建立粉尘分析室,配有 2 台分析天平和干燥器,每一采区不少于 1 台测尘仪。(五)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主管部门。第六条第六条 粉尘测定点设置按照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标准确定。第七条第七条 粉尘浓度测定方法(一)滤膜采样测定粉尘浓度测定方法(一)滤膜采样测定步骤步骤 1、采样滤膜用合成纤维滤膜。采样地点的粉尘浓度小于 100mg/m3时,用直径 40mm 的平面滤膜,最大增重不得超过 20mg;粉尘浓度大于 100 mg/ m3时,用直径 75mm 的漏斗形滤膜。
3、 2、测尘工作所用的天平,要按技术监督局计量部门规定,每年校验 1 次。 3、采样前用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把滤膜放在天平上称量并记录初始重量,然后将滤膜装入滤膜夹(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和滤膜夹之间不得有缝隙),放入带编号的滤膜盒里备用。 4、采样时,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采样器的受尘面必须迎向风流。5、对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 5min 后进行采样;对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进行采样。 6、根据采样时生产场所的粉尘浓度预计值及滤膜上粉尘应增重的最低值确定采样持续时间,但一般应不少于10min。滤膜上粉尘的增重不应小于 1mg。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T=W
4、1000/CQ 式中:T-采样持续时间,min W-粉尘应达到的增重量,mg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mg/ m3Q-采样时的流量,L/min 7、采样流量应为 1540 L/min,一般可用 25 L/min。在采样过程中应使流量经常保持稳定(流量计应半年校正 1 次)。 8、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受尘面向上,迅速放入采样盒内,带回称量分析。9、采样前后的滤膜如被污染或粉尘失落时,应作废, 需重新采样。10、采样前,滤膜应置于干燥器内,避免受潮。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 2h 后再称量。以后每隔 30min 干燥和称量 1 次,重复操作,直至相邻两次重量差不超过 0.1mg 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