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 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 100 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2、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 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 10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 5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 2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
3、指挥的,每次罚款 1000 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 2000 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 2 条处罚。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 500 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 200 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