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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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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0054 上传时间:2022-03-08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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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讲解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制度明确了副总以上公司领导需监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到位。对因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情况设定了详细的罚款标准,包括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事故每次罚款500元、重大事故由公司研究处理等规定。各分管领导对下属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并须参与事故追查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无论是否属于自身分管范围,都应及时反映并督促落实,未能及时处理而引发事故将受到严厉处罚。同时,要求领导必须重视并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避免重生产轻安全的行为。对“三违”行为不制止也将面临罚款,且不得为安全事故责任人说情。此外,制度强调了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会议和检查活动,无故缺席者同样会受到经济处罚。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特别是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如煤矿、化工、建筑施工等行业。它主要面向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包括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的领导人员。这些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通过明确领导层的安全管理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该制度有助于提升整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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