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第二条 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三条 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
2、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二、基本任务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第五条 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第六条 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第七条 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第八条 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三、岗位职责第九条 矿
3、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第十条 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第十一条 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第十二条 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第十三条 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第十四条 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4、。第十六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供应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第十八条 调度室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第十九条 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区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地质灾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一条 区队技术人员对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四、部门职责第二十三条 地质测量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责任部
5、门,在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的具体业务。(1)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依据。(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地质灾害隐患。(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地质灾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5)参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审批、
6、检查和技术指导。(6)排查矿井地质灾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地质灾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科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地质灾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2)对有发生矿井地质灾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第二十五条 机电科在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科负有矿井防治地质灾害机电设备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