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人员(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管人员(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规程等各项法规,切实抓好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清退管理工作,确保爆炸物品在储存、使用中不发生问题和安全事故。第二条、负责建立健全本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四员”安全责任制。第三条、经常深入炸药库现场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第四条、认真组织本单位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时组织涉爆作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
2、年审学习。第五条、教育督促库管员、押运员、爆破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私拿、私藏、私借、转让、转卖、转送、乱存、乱放爆破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六条、加强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和涉爆各管理环节的安全监控,督促各涉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严密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七条、正确行使监管职权,有效制止一切违章、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并对重大违章、违规行为和制止无效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八条、定期汇报工作,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措施,提高工作成效。第九条、炸药库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室和矿领导报告,并组织好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