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保障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规程、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检修监控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且必须取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二、各种安全监控设备分站、断电器等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在设备验收时、安装前也必须调试校正。三、甲烷传感器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校验,校验时必需按技术操作规范采用标准气样进行调校。四、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每隔 7 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五、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六、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七、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