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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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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1999 上传时间:2022-03-10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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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 3 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 7 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 2 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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