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煤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洗煤厂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洗煤厂厂长是洗煤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洗煤厂厂长必须熟练掌握洗煤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洗煤厂安全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第 3 条 根据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洗煤厂生产。第 4 条 负责组织制定洗煤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5 条 负责组织召开厂长办公会和厂务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
2、产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 6 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第 7 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隐患。第 8 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好各部门安全教育。第 9 条 负责本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 10 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 11 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 12 条 负责组织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 13 条 洗煤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指挥
3、抢救、抢修,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 14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5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6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7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洗煤厂厂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8 条
4、洗煤厂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厂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洗煤厂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洗煤厂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9 条 在本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洗煤厂厂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厂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 20 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或对
5、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 21 条 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厂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未组织制定洗煤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或未按要求组织好职工安全教育,洗煤厂厂长负主要责任。第 24 条 不能保证本厂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厂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7 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厂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28 条 洗煤厂厂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