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GB 16487.1-2005讲解了进口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旨在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因进口骨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该标准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骨废料的进口管理,特别针对海关商品编号为0506.9011.10的含牛羊成分的骨废料和0506.9019.10的其他骨废料。标准修订了1996年版本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和控制要求等内容,重点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并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标准详细规定了骨废料中禁止混有的夹杂物,如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危险废物等。同时,标准明确了骨废料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具体限值。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GB 16487.1-2005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骨废料的管理和检验检疫工作,特别适用于涉及海关商品编号0506.9011.10和0506.9019.10的骨废料进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环保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该标准为这些单位提供了明确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和技术指导,确保进口骨废料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防止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