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讲解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以及形成压件前对报废汽车拆解和压制程度的控制要求。该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标准主要规定了废汽车压件的放射性控制要求、夹杂物控制要求和拆解及压制程度的控制要求。具体而言,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废汽车本身的安全气囊、蓄电池、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机油、齿轮油、燃油及燃气、制动液、冷却液、制冷剂、催化剂和轮胎等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总重量的0.01%。废汽车压件中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含多氯联苯废物、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此外,废汽车压件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也应符合规定的限值。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特别是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4900.10的废汽车压件。该标准适用于从事废汽车压件进口业务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参与废汽车压件处理和再利用的机构。通过严格执行该标准,可以有效控制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风险,保障国内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