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防科通防科( (工区工区) )副科长副科长( (副区长副区长) )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 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 2 条 科长(区长)未在岗时,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 3 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
2、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第 4 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 5 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 6 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 7 条 及时向科长(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 8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
3、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降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 条 对本科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 12 条 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重要责任。第 13 条 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副科长(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