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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3180 上传时间:2022-03-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8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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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是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防科(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保证通防科(工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防科(工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第 3 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

2、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 4 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 5 条 协助总工程师、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 6 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第 7 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第 8 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第 9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警

3、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时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2 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

4、失误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编制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 14 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第 15 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工区)科长(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志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在通防科(工区)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工区)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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