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 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2、矿井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3、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4、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按规定建立防灭火、防尘系统。第二条 检查评定内容:包括十一个大项。(一)通风系统;(二)局部通风;(三)瓦斯管理;(四)井下爆破管理;(五)通风安全监控;(六)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七)瓦斯抽放(八)防治自然发火
2、;(九)通风设施;(十)综合防尘;(十一)管理制度。第三条 评定单位: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第四条 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各大项均在 90 分及以上;二级:各大项均在 80 分及以上;三级。各大项均在 70 分及以上。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通风的定级分,乘系数后输入矿井分数。3、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级。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5、在同一等级中,以十一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6、因“一通三防”责任事故死亡 1 人,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 5 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按降级后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死亡 2 人,取消评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