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咱先从大家最熟悉的 3.41%说起。这 3.14 是什么呢?你会说了,税金呀!对,是税金(指该项费用,非单指该百分率) 。大家再熟悉不过了,通常它都出现在取费表中倒数第二行,它之后的一行就是我们计算的结果工程总价了。那么这一项都包括什么税呢?简单地说就是“两税一附加”,具体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什么通常“两税一附加”的税率都是 3.41%,而却有的人发帖说他们是 3.35%呢?其实除了 3.41%、3.35%之外还有 3.22%的税率。同样的两税一附加但其税率是有差别的,产生的原因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施工企业税务申报登记所在地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具体规定是:市区
2、7%,县镇 5%,其他为 1%。而营业税和教育附加费均不区分,都是 3%。我们平时税务申报登记所在地在市区的居多,所以 3.41%出现频率比较多,而并不是一定是 3.41%,还可能是 3.35%或 3.22%的。以上税率是国家规定的,而并不象 liuyun_166016 所说的 “我所在的工程取的税率是 3.35%(也是业主规定了的)”。下面交代一下,3.41%是怎么来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上 3 税费的计算方法讲起。具体如下: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也就是上面说的 7%,5%,1%)教育附加费=应纳营业税额3%;以上三项合计: 应纳税金=营业额3%+
3、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应纳营业税额3%将上式中的应纳营业税额用营业额3%替代、合并整理(纯数学问题)后变成:应纳税金=营业额3%+营业额3%适用税率+营业额3%3%=营业额(3%+3%适用税率+3%3%) 若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7%为例这个式子变成:应纳税金=营业额(3%+3%7%+3%3%)=营业额3%(1+7%+3%)=营业额3.3%;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分别为 5%和 1%上式相应变成应纳税金=营业额3%(1+5%+3%)=营业额3.24%;应纳税金=营业额3%(1+1%+3%)=营业额3.12%;大家可能要问了你罗嗦半天也没说出 3.41%是怎么回事呀?推来推去怎么推出个3
4、.3%而不是 3.41%呢?别急,待俺把这两个数字往一起扯。上帖里说到 3.3%和 3.41%的关系,现在继续扯!这两个百分数都是计算“两税一附加”的比例, 但同一税金为什么会有 2 个比例呢?那预算中取的税金和实际缴纳不是会出现差额了吗?这个问题在论坛帖子中经常看到,其中有位仁兄说他一个工程因为这个差额单税金就省了 250 万元,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预算书中的计算税金的方法是:税金=计税前的造价*3.41%;工程总价=计税前的造价+税金=计税前的造价*(1+3.41%) ;这里计算税金的基数是计税前的造价。而上帖应纳税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是营业额。而营业额相当于上面的工程总价,也就是已经含
5、税的工程总价。我们举例说明一下,假如一个工程在计税前造价是 100 万元,那么在预算取费时计算出的税金应该是 100*3.41%=3.41 万元;工程造价应为 100+3.41=103.41 万元;应缴纳的税金也就是 3.41 万元。在实际缴纳时,税务机关是按照工程总价乘以相应比例来计算税金, 那么这个比例当然不是 3.41%了, 计算一下 3.41 万元的税金占总造价的比例是多少,3.41/103.41=3.3%。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有?其实这两个比例数是计算同一税金时,因为不同的计算基数而使用的不同比例数。所以 3.41%和 3.3%,3.35%和 3.24%,3.22%和 3.12%是一一
6、对应的。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不对呀,我们实际缴的税不是 3.41 呀,有 5 点多的还有 6点多的呢,超出 3.41 的部分不是亏了吗?这个疑问反映出有可能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定额规定的“两税一附加”只有 3.41, 而实缴“两税一附加”要高于此。 其实截止到目前为止, 国家对两税一附加的税率未做过调整, 还是前几帖上罗列的数据, 所以 3.41并没有错,不存在计算与实缴不一致的问题。那么这个疑问中超出 3.41 之外部分是怎么回事呢?因为各地情况不同,我也未做过仔细研究,我不能准确解答,但可以肯定是,超出部分的肯定是其他税费而决不可能是“两税一附加”。对于你其中说到我说的工程取费是 3.35%, 业主规定的问题, 我给你详细的说一下,我所在的工程是一个纳税地点在县级的单位,而这个县以前是个贫困县,因为我们的工程建设在这里,让他脱了贫。为什么我会说是业主规定的,因为这个县它是有其他的地方性税收的,但由于工程项目较大,比方说它的地方性税收规定的是 1%,如果这个工程大概是 300 亿,那么它仅这部分税收,就可能达到 3 亿左右,相对一个贫困县来说,这是个天文数字了,因此,我们的业主,就和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