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讲解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规定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措施,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农药制造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标准还涵盖了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以及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等资料性附录。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需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此外,该标准还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这些企业和机构应按照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