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讲解了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其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而制定的详细规定。该办法基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内容涵盖了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对不同规模和危险程度的煤矿企业提出了差异化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如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企业可合并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明确指出综合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包含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
2、系及响应程序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则针对特定风险类型,例如矿井瓦斯爆炸、火灾等,详细列出危险性分析、预防措施等;现场处置方案针对重点岗位、作业场所等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程序。此外,还强调了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有明确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保障措施等,以及应急预案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具体来说,对于各级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煤监机构而言,需要依据此办法开展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而对于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则需根据办法建立健全自身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以确保在面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效应对,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