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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全文2015版(已废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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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微信公众号:安全资料网 免费获取安全资料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 年 4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8 月 25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 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 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 等于 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

2、点等于或低于 60的 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 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 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 其设计、 制造、 充装、 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 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 家质检总局特种设

3、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微信公众号:安全资料网 免费获取安全资料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 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 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 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并满足 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

4、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 置; 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 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 (包括气瓶瓶阀、 减压阀、 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 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 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 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 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5、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 气 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 时间超过 6 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 技术评定。 微信公众号:安全资料网 免费获取安全资料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 (出口气瓶按合 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 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

6、 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 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 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 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 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 制造的气瓶及其附 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 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监检 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 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 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 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 3 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根据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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