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调度管理规定煤矿调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调度管理,强化调度指挥,充分发挥调度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调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值带班制度、生产调度会议制度、生产协调会议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调度业务学习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调度资料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调度信息体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五条 调度汇报要及时、真实,杜绝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现象。第六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
2、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七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第八条 调度工作人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第二章 事故汇报及抢险处理第一节 事故汇报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发生重大事故(冒顶埋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突水、火灾事故等)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第十条 重大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事故 30 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及时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二)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将事故快报在 24
3、 小时内报送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 24 小时内补报事故报告。重大事故汇报程序图第十一条 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记录准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并记录领导意见的传达与落实情况等。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当班汇报:(一)影响范围为一个工作面且影响时间 3 小时以上(包括 3 小时)的。(二)影响范围为一个采区且影响时间 2 小时以上(含 2 小时)的。(三)影响范围为整个井下生产且影响时间为 30 分钟及其以上的。(四)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 1 小时及其以上的
4、。(五)全矿范围跳电,主扇停止运行的。(六)因责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重要车间停电 5 分钟内未恢复供电的。(七)压风机风包和出风管路因积尘着火、爆炸,压风机捣缸的。(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环形管路炸管的。(九)主提升机发生放大滑,过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坠物、断尾绳、尾绳相互缠绕的。(十)主要运输巷道因事故中断运输四小时以上的。(十一)主运输皮带因事故影响生产四小时以上的。(十二)发生斜井跑车事故的。(十三)矿车坠井以及电机车碰头、侧撞、追尾的。(十四)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第十四条 地面生产系统、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一)凡影响生产时间达 3
5、小时及以上的。(二)因地面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 1 小时及以上的。(三)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和安全的。(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六) 地面铁路运输,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而影响煤炭外运长达 2 小时的。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一)井下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二)地面发生轻伤(需住院治疗的)或轻伤以上事故的。(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轻伤的。(四)放炮崩人、炮烟熏人的。(五)垮棚、冒顶、冒顶埋人或堵人的。(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七) 井下出现高温火点、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八)透水,误透老峒、老塘的。
6、(九)坠眼,车辆放大滑的。(十)井下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十二)瓦斯和煤尘爆炸的。(十三)主扇停止运行时间超过 10 分钟的。(十四)全矿停电时间超过 10 分钟的。(十五)井上下触电事故的。(十六)井下淹泵房的。(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第二节 抢险处理第十六条 对矿(基层)汇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事故时,由当班调度员联系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处理并汇报当日值班领导。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调清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现场组织抢救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二)发生突水事故时,必须调清出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疏、排水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调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